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人。 被告:陈义林台,****年**月**日出生,人,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巴仁哲里木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陈义林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霍斯日古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苏 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