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柴其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柴家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原告柴其义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阳观大道。 法定代表人:柯增楠,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5436427F。 被告:陆定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柴其义与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柴其义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系其自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其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柴其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程 书 记 员 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