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欢,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昊,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西二环泗州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584992119。

负责人:缪宇。

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三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08234997。

法定代表人:秦晓兰。

审理经过

原告朱娟与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01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通过熟人介绍的方式到被告处上班,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600元,2019年年底,公司因无力支付原告工资,公司负责人缪宇便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朱娟2019年2-12月份共11个月工资大写贰万陆仟玖佰伍拾玖元整(¥26959.00),公司负责人缪宇在欠条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2020年4月,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当时被告仍未支付原告2020年度工资,公司负责人缪宇于2020年5月31日再次为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今欠朱娟2020年共4个月工资大写柒仟贰佰壹拾叁元整(7213.00)。自此,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3417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处会计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4000元工资,仍欠原告工资30172元。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之下,只能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朱娟提交了2019年12月31日的欠条和2020年5月31日的欠条各一张,证明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拖欠工资,本院认为虽然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但两张欠条均有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负责人缪宇签名,其中一张欠条加盖了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印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两张欠条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及2020年,朱娟在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工作,负责房屋销售。2019年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拖欠朱娟2-12月份共计11个月工资26959元,2020年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拖欠朱娟4个月工资7213元。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5月31日,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分别就上述两笔拖欠工资为朱娟出具欠条。诉讼中,朱娟自认欠条出具后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支付4000元工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现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朱娟要求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0172元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朱娟要求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因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系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对朱娟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朱娟工资301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元,由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湾分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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