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219号。 负责人:邵国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湘娟,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费,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与被告黄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明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在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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