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宪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梁士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宪治与被执行人梁士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21)鄂030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士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宪治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士来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447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龚红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