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牛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辽宁七方集团总经理,现住址东港市。 被执行人:李良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张同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牛紫东与被执行人李良茂、张同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李良茂、张同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强制扣划了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3500元,并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景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