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沈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沈恬怡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结婚。婚前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用脚踹原告,结婚后双方也是争吵不断。2013年腊月,儿子出生后,被告依然打骂原告。2015年女儿出生后,双方不断争吵。由于原被告结婚前了解不够,结婚后更是争吵不断,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双方早已没有感情。

被告辩称

被告沈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

原告举证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一、婚姻登记档案,原告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被告质证

被告沈某1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年××月××日在商水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一子沈某2、一女沈恬怡。婚后感情尚可,偶有纠纷发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结婚多年并生育两名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虽然一般,共同生活期间也因琐事时有矛盾发生,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女儿均未成年,需要父母的呵护,离婚后将直接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给原被告双方和好的机会,对于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素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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