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王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标与被告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玉标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标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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