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苑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相霖,攀枝花市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71100014。

被告:攀枝花市禄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花山村云盘山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52348173T。

法定代表人:雷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911689079。

审理经过

原告李苑樟与被告攀枝花市禄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禄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禄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苑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款共计162180元(其中: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1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0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632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2月进入被告单位灰甫煤矿上班,从事采煤工作,月平均工资10000元。2019年公布的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267元(5772元/月)。2019年7月24日9时许,原告在上述煤矿井下二采区作业过程中因柔性掩护支架架头掉石头砸伤原告右足。原告受伤后送入攀枝花煤业集团总医院治疗诊断为:跖骨骨折。原告住院12天后于2019年8月5日出院。2020年5月21日原告受伤经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下达攀人社认字[2020]D06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020年10月14日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作出致残拾级的结论,并下达攀劳鉴字[2020]A808号鉴定结论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自愿于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仲裁申请时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工伤待遇。现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禄民公司辩称,被告公司煤矿因为政策原因已经关停,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应以提起仲裁申请的时间为准。对原告的工伤事实和工伤伤残等级认可和同情。但是原告的工资与主张的金额有较大差距,原告李苑樟的工资2018年8月6467.9元、2018年9月7475元、2018年10月10435.4元、2018年11月10007元、2018年12月4606元、2019年1月和2月停产,没有给原告发工资。2019年3月工资3268.5元、2019年4月8929.5元、2019年5月8411元、2019年6月8253.29元、2019年7月4388.08元,合计72241.67元,月平均6020.14元。2019年7月扣款100元。对交通费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提交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表等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的伤认定为工伤拾级,被告为用人单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7月24日9时许,原告在作业过程受伤。原告受伤后送入攀枝花煤业集团总医院治疗诊断为:跖骨骨折。原告住院12天后于2019年8月5日出院。《出院证明书》载明:1.门诊随访;2.注意休息,患肢暂不能负重,继续石膏托外固定制动3-4周,门诊每周复查,了解骨折愈合情况,如病程中发现石膏松动及断裂,及时更换……原告医疗费3426.08元由被告支付,原告另行向被告借支500元。

2020年5月21日,原告的伤经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被告公司。2020年10月14日,原告的伤经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拾级,产生鉴定费300元。原告于2020年12月12日向攀枝花市仁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仁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攀仁劳人仲不[2020]14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原告受伤后,未在为被告提供劳动。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医疗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的缴费工资2018年8月6681元、2018年9月7800元、2018年10月10806元、2018年11月10330元、2018年12月4606元。2019年1月和2月停产,被告没有给原告发工资。原告2019年3月缴费工资3456元、2019年4月9240元、2019年5月8711元、2019年6月8900元、2019年7月4956.48元,合计75486.4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2019年7月24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的职责。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为原告购买了工伤保险。原告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被告负担。

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因原告伤后未在为被告提供劳动,双方未提交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被告认为应当为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2020年12月12日,本院不持异议,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12日解除。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

1.原告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原告住院12天,《出院记录》载明:1.门诊随访;2.注意休息,患肢暂不能负重,继续石膏托外固定制动3-4周。原告的停工留薪期本院确定为40天(12天+28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原告主张受伤前的工资为每月1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被告提交了工资表,原告受伤前,有二个月无收入。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以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为13882.40元(75486.48元÷10个月÷21.75天/月×40天);

2.原告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000元,原告为工伤拾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原告的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规定,原告受伤前缴费月平均工资为7548.65元,未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2840.55元(7548.65元/月×7个月);

3.原告主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3088元,其标准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4个月,原告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23088元(5772元/月×4个月);

4.原告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632元。其标准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原告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34632元(5772元/月×6个月);

5.原告主张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有相关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6.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结合原告的住所地,本院酌定予以支持800元;

7.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原告住院12天,全省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统一为每天30元,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60元(30元/天×12天);

8.原告主张护理费1800元。原告住院12天,原告的护理期为12天,护理费按2019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4085元/年计算,为2026.92元(44085元/年÷12个月÷21.75天/月×12天)。原告虽在庭审中主张护理费按2019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但其并未变更诉讼请求。其主张护理费18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各项赔偿费用合计127702.95元,扣除被告垫付的500元,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127202.95元。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苑樟与被告攀枝花市禄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12日解除;

二、由被告攀枝花市禄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苑樟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127202.95元;

三、驳回原告李苑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攀枝花市禄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