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帅,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崔小丰,男,****年**月**日出生,住保定市高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帅与被申请人崔小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帅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崔小丰驾驶的事故车辆冀F×××××小型客车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崔小丰驾驶的事故车辆冀F×××××小型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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