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874555870A。 负责人:杨东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献,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召陵区,住源汇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该通知单后,逾期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炎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沛东 书 记 员 吕晟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