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英华大街市政公司院内。 负责人:苏波,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文光,男,该分公司科长。 被告:魏巍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襄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与被告魏巍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计1,348元,由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 楠 书 记 员 李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