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原告吕超杰与被告郑州富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朱济明、卞建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豫0823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6行、第一页第16行、第二页第9-10行、第六页第5行、第六页第12行中“郑州市富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郑州富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小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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