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丁某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丁某3,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丁某4,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丁某5,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丁某6,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1诉被告丁某2、丁某3、丁某4、徐某、丁某5、丁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丁某1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丁某1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