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住山西省兴县。 委托代理人:郭×,山西宗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山西宗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户籍山西省兴县,现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兴县供水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 委托代理人:孙×,现住兴县。 委托代理人:陈×,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张×、兴县供水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郭×、白×、被告张×、被告兴县供水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8年11月29日,被告兴县供水服务中心所有且由被告张×户内实际使用的自来水管道破裂致自来水大量渗入地下造成与被告张×相邻的原告所属房屋地基塌陷并给原告房屋造成重大损害。事故发生后,被告兴县供水服务中心和兴县蔚汾镇河南社区进行现场实地勘验。被告张×户内自来水管道破裂渗水造成原告房屋地基受损并导致现实损害。原告向多部门反映未果。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对受损房屋享有合法的物权利益,而且对房屋附着宅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证》)。二被告作为自来水管理的所有、管理、使用人未尽合理注意和维护义务导致自来水管道破裂渗水造成原告财产受损具有明显的过错且原告房屋受损的后果与被告方自来水管道破裂渗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现原告请求判令:一、二被告连带赔偿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房屋)损失30万元;二、二被告连带对原告所有的财产(房屋)消除危险并恢复原状;三、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44000元及其它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
原告刘×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兴集建(99)字第261126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三、原告房屋被损毁的照片复印件十三张;四、原告水费缴纳票据原件一支;五、鉴定费发票原件二支;六、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转账记录打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破裂的管道位于原告与答辩人家房屋的通道中间,破裂管道不是答辩人单独使用,附近还有三家在使用,管道破裂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被告质证
被告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兴县供水服务中心辩称,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的破裂水管并非答辩人所有和管理,答辩人无需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水管破裂部位位于被告张×和原告房屋中间的自来水管上,该水管为居民入户分支水管,非南瓦窑村集体集资公共水管。居民入户的分支水管不属于答辩人所有,也非答辩人进行管理,相应的所有权和管理职责是使用的居民,而破裂处位于被告张×的个人入户管道上,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由水管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 被告兴县供水服务中心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一、照片复印件四张;二、兴县蔚汾镇河南社区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所有的的位××县门前(亦称南瓦窑)的房屋一处,其房屋为一层砖混结构,屋面板为钢筋混凝土现浇板,于1999年修建,房屋总长约6.6m,总宽8.7m,建筑面积约57.42㎡,基础形式为墙下毛石基础,基础高约2.2m。2018年11月29日晚原告发现其房屋周边地面有渗水现象,后开挖地面后确认原因为位于原告房屋与被告张×房屋中间人行通道地面下方被告兴县供水服务中心掩埋的自来水主管道分支处破裂导致自来水渗漏,自来水渗入原告房屋地基,造成原告所有的房屋地基局部下沉,上部墙体开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申请对其房屋受损原因、损坏程度及房屋损失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太原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受损原因及损坏程度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编号为2020-JD-00724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兴县蔚汾镇南瓦窑村刘×房屋墙体开裂的原因是房屋东北侧自来水管道跑水,地基土遭受外水侵入、浸泡,导致房屋地基基础局部下沉,引起上部墙体开裂。2.兴县蔚汾镇南瓦窑村刘×房屋受损程度(危险性)等级为C级。建议对该房屋开裂墙体采取加固措施且使用功能修复处理。”本院委托山西华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损失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晋琳价鉴(2020)第052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兴县刘×房屋损失的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34487.11元整。”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44000元。 另查明,本起漏水事故亦导致被告张×的房屋受损,张×作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兴县供水服务中心进行赔偿,本院作出(2019)晋112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后,被告兴县供水服务中心(当时为兴县供水管理中心)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兴县供水服务中心赔偿张×因房屋受损的所有损失共计669191.2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房屋损害系自来水管道破裂造成均无异议,被告兴县供水服务中心作为兴县蔚汾镇南瓦窑2001年自来水管道施工方,在收取相应费用后对该片自来水管道进行了铺设,因破裂自来水管道位于原告院落与被告张×院落外的巷道中,所以认定案涉破裂管道作为兴县蔚汾镇南瓦窑段自来水工程的一部分由被告兴县供水服务中心铺设,其应对该管道有管理维护的义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供水服务中心铺设的管道破裂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兴县供水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对山西华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原告房屋受损金额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张×在该起漏水事故中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房屋损失及因鉴定支出的费用,均应由被告兴县供水服务中心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兴县供水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房屋损失费34487.11元;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鉴定费44000元,共计46900元,由被告兴县供水服务中心负担44331元,原告刘×负担25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亚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