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太极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75149740E。 法定代表人:郑东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任建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建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0825民初3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建齐名下有豫H×××××起亚牌机动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任建齐名下豫H×××××起亚牌机动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任建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建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