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志刚,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县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甘0103刑初8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志刚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6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21年4月6日以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马志刚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马志刚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志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马志刚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志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马志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维亮
审判员 张建伟
审判员 张晓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