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来宾市文辉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300G38500226E。
法定代表人:韦书利,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广西桂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运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徐红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武宣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郭运华、徐红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7元,减半收取计2223.5元,由原告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已交)。审判人员 审判员 莫长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