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候永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于海军与被告候永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海军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于海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陈 霞 人民陪审员 王 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