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赵俊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嫣与被告赵俊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俊德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嫣诉称;2019年1月8日,被告赵俊德欠原告租金1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被告赵俊德清偿欠款1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俊德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俊德租赁惠民小区对面方城县房管局房屋,因被告将该租赁房屋转租给原告,经协商租金每年12000元,原告交付后第二天与被告协商不租事宜,被告同意,但未将原告交付的租金退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俊德于2019年1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被告赵俊德清偿欠款1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赵俊德欠原告王嫣租赁费12000元属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欠款关系的成立。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赵俊德清偿租赁费12000元,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俊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对其享有诉讼权力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俊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王嫣欠款12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赵俊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