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万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新,湖南周建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邱朝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万鹏与被申请人邱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万鹏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邱朝红所有,位于汉寿县××镇××路××路××栋房屋[权证号为监证0106721号]予以查封。担保人张芸以自有的湘J3××××明锐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邱朝红所有的位于汉寿县××镇××路××路××栋房屋[权证号为监证0106721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张芸所有的湘J3××××明锐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万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