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州中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8610876382。 负责人:许晴,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朱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朱璇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我院依法受理了该案的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任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璇银行存款233353.82元整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当于233353.8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何建新 审判员 张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