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小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马忠,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祁小龙与被执行人马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65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忠履行义务5302.77元后,与申请执行人祁小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马忠于2021年9月30日前履行5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5000元,2022年8月30日前履行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875元,并由马艳丽(身份证号:622421198411××××)对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申请执行人祁小龙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利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继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