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韩诗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志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91208331X,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诗君与被执行人刘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诗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志旭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强制执行请求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韩诗君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志旭强制执行的申请,(2021)浙0523执229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