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雨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长春市经开区。 原告:杜云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长春市经开区。 被告:长春市宝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甲一路以北远洋·戛纳小镇C区C2-3地块C2-1号楼104号。 法定代表人:郝文彬,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宝贝放学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71号208医院小区24栋1门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孔令新,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雨轩、杜云龙诉被告长春市宝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吉林省宝贝放学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杜雨轩、杜云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馨嵘 人民陪审员 李慧杰 人民陪审员 张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郑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