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男,汉族,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天水交换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天水交换空间装饰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