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茹,该公司员工。 被告:阿迪拉·伊明,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阿迪拉·伊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海热尼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依古再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