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文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幸福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新文。
被告: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文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唐山文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唐山文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文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