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冶市金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熊家洲社区金井小区28号(金井广场)。 法定代表人:马先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玲玲,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先意因与被上诉人大冶市金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20)鄂0281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稻于2021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曹稻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严云峰 审判员 童 威 审判员 曹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彦瑾 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