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新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许四方,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系姜新华之妻。
被执行人:李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姜新华与李冠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红杰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5573.2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75573.29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23日将该款转付给姜新华。至此,本院(2021)豫0182民初620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