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尖山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长英,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急救中心,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修玉成,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安,该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
负责人:张志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刚与被告双鸭山市急救中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刚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刚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福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计554元,由原告李福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