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广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杨玉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广旗与杨玉敏、李成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穆笛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案外人穆笛笛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座××楼××室房产的查封;停止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广场××座××楼××室房产的查封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穆笛笛与被申请人杨玉敏系朋友关系,2013年申请人穆笛笛要购买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广场××座××楼××室的房产,由于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告知其授信额度不够无法办理全部的房贷,于是申请人穆笛笛找到被申请人杨玉敏,两人协商以被执行人杨玉敏的身份办理房贷,2013年7月由申请人穆笛笛支付房屋的首付款,由被申请人杨玉敏的身份办理了房屋贷款,且自2013年7月交纳房屋首付款办理按揭至今每年的月供都是由穆笛笛支付。位于淮北市××广场××座××楼××室××室,由申请人占有使用。杨玉敏只是名义上的房屋所有人,穆笛笛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想把该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由于贷款尚未结束而无法过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在法院执行张广旗与杨玉敏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查封案涉房屋前早已与杨玉敏达成一致意见,且房屋的首付与月供都是申请人支付,一直被申请人占有使用,故而法院应当依法确认案涉房屋属申请人所有,解除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座××楼××室房产的查封,停止执行。

案外人穆笛笛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银行流水,2、房屋照片,3、转账凭据。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广旗答辩称,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与事实不符。1、异议申请人是被执行人杨玉敏的小孩姑,异议申请人在2013年7月从未向银行申请过涉案房屋的贷款,更无征信额度不够以被执行人名义去申请贷款一说。2、从异议申请人提供的《个人活期明细》可以看出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杨玉敏有大额频繁的转账记录,双方曾经合伙开设过特步专卖店。虽然自2018年2月每月转汇被执行人杨玉敏2300元,但并不足以说明该转账就是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杨玉敏涉案房屋房贷,且异议申请人并未提供涉案房屋贷款合同以证实涉案房屋每月贷款就是2300元。3、异议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针对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杨玉敏并非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被执行人杨玉敏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张广旗诉杨玉敏、李成武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20)皖0602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第一项:杨玉敏支付张广旗代偿款433088元及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杨玉敏未履行相应义务,张广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皖0602执843号执行裁定书,并于同年6月9日在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查封手续。轮候查封杨玉敏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66号国购广场(商业)6幢A座921室房产(产权证:皖(2018)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25887号)。穆笛笛认为该房产系其实际所有,遂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涉案房产2013年12月11日办理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杨玉敏,2014年2月25日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2018年11月14日转移登记在杨玉敏名下(单独所有),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徽商银行淮北分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案外人异议审查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和权利外观主义的形式审查标准。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执行标的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机器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案涉房产登记在杨玉敏名下,根据上述规定杨玉敏应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本院依法执行案涉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穆笛笛认为是其用杨玉敏的名义购买的,首付及按揭贷款都是其支付的,但其所提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是其所购买。

综上,案外人穆笛笛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穆笛笛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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