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71年10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长青,男,1978年4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审理经过

关于杨军与张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民终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予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张长青向申请人杨军偿付欠款700000元、利息1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58820.52元、执行费1101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长青通过电子送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本院2021年7月8日起分别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保险购买信息,经核查,该保单已失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有冻结信息,我院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张长青名下有克拉玛依市弘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已被我院冻结并公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7月25日在被执行人张长青户籍地进行了现场走访,了解到张长青长期自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居住,现下落不明。 4.本院在2021年7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张长青在和布克赛尔县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张长青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5.本院在2021年7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张长青在和布克赛尔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张长青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6.本院在有权机关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长青个人独资公司克拉玛依市弘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两辆机动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7.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张长青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同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本院审查,将被执行人张长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8.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861365.92元未能执行。 9.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将被执行人张长青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长青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杨军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山德克·布音巴图 审  判  员   努  热 阿  依 审  判  员   唐   尔   维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德   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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