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焰,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现住瑞昌市。2018年2月5日因赌博被瑞昌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12月14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九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1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一部刑诉〔2021〕Z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焰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辩称
2021年1月29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陈焰酒后驾驶赣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瑞昌市市府东路府东新区小区门前路段时,被瑞昌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焰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人蔡某的证言;被告人陈焰的供述;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浔南司[2021]毒物鉴字第00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焰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焰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焰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