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邓爱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少华与被执行人邓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2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爱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少华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邓爱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对被执行人邓爱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邓爱平银行和互联网银行无存款,名下有不动产,但在中国银行东安支行有480万的抵押贷款,现中国银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待处置后有多余财产再分配,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没有投资收益类保险,也没有购买股票、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亦无其他确定可供执行的债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邓爱平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爱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少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爱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少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丽红 审 判 员 胡恒明 审 判 员 蒋 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祥智 书 记 员 陈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