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贺某,朔州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与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立案。2021年5月25日,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树升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郭晋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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