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贺某,朔州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与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立案。2021年5月25日,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树升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郭晋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