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南路47(1)栋1层。 法定代表人:黄克,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芳芳,系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小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那荣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被告: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地工路41A栋2层5号。 法定代表人:任振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诉被告刘小强、那荣鑫、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6元,减半收取计2558元,由被告刘小强、那荣鑫负担(已履行完毕)。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红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君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