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李惠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申请保全人:许开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申请保全人:许汉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申请保全人:许汉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申请保全人:许汉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申请保全人:许汉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保全人:蒙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李惠芬、许开钊、许汉惠、许汉贞、许汉清、许汉凤与被保全人蒙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许开钊、许汉惠、许汉贞、许汉清、许汉凤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蒙志军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3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许开钊、许汉惠、许汉贞、许汉清、许汉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在价值人民币300000元范围内对被保全人蒙志军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二、由被保全人蒙志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因被保全人蒙志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非经本院许可,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及进行非法处分。 以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保全人应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财产保全费202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学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珏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