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玉海,男,****年**月**日出生,甘肃临夏人,回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迭部林业局后勤服务管理中心主任(正科级),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以(2017)甘林刑管字第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由本院审理,同年1月18日本院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审理经过 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迭林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海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的案件事实与罪名不符为由,以迭林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将本案罪名变更为贪污罪。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林、代理检察员张立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玉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书变更后指控,2011年12月,迭部林业局后勤中心主任马玉海在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人事处未正式发函录用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女儿马某某办理虚假的干部人事档案,将其女马某某的名字空挂在迭部林业局阿夏林场。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马晓晴一直未在阿夏林场上班,马玉海以马某某的名义领取24个月工资57012.50元及两年取暖费2000元;同时迭部林业局为马某某缴纳个人养老金等“五险金”14606.66元,以上三笔合计骗取国家天保资金73619.16元。除存入马晓晴个人“五险金”账户的14606.66元外,其余59012.50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马玉海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被告辩称 起诉书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中共迭部林业局委员会组织部证明、迭部林业局有关人员职务任免的相关文件、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迭部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介绍信存根、阿夏林场马晓晴工资收入明细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桑某某、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玉海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玉海身为迭部林业局后勤中心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女儿马某某办理虚假的干部人事档案,将其女马某某的名字空挂在迭部林业局阿夏林场领取工资,骗取国家天保资金73619.16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玉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马玉海辩称:女儿马某某“吃空饷”是事实,但当时林业局这种现象比较普遍,虽然此前提供了虚假录干人事档案并空挂在林业局某下属单位却实际未领取薪酬。2011年林业局内部招工,作为职工子女,我女儿也符合条件,只是通过给有关人员打招呼、说情办理了工作调动手续。期间女儿由于生活习惯和家庭原因没有实际上班却领取工资是不对的,我已全部退缴所有领取款项。鉴于本人法律知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恳请法院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被告人马玉海利用担任迭部林业局社会福利厂厂长的职务便利,为其女马某某编造虚假的干部录用人事档案挂名至迭部林业局下属某林场(未实际领酬)。后于2011年12月,利用担任迭部林业局后勤服务管理中心主任的职权,通过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打招呼、说情等方式,在上级有关人事部门未批准录用的情况下,为其女以虚假档案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并空挂至迭部林业局阿夏林场未实际到岗上班,却领取薪酬至2013年11月因有关部门清查“吃空饷”而案发。期间,先后领取工资、取暖费及代缴“五险金”等共计骗取国家天保资金73619.16元。所得款项除14606.66元存入马某某个人“五险金”账户外,其余59012.50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马玉海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认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立案决定书、案件交办决定函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
2、(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人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中共迭部林业局委员会组织部证明、白龙江林管局迭部林业局职务聘任、解聘文件、中共迭部林业局委员会职务任免文件、迭部林业局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工作职责,证实被告人马玉海系迭部林业局正科级干部,在不同时期履行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责,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3)白龙江林管局迭部林业局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本案被告人身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执,证实办案机关依法调取相关涉案文件及材料。
4、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及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证明被告人马玉海之女马某某从未被甘南州人社局吸收录干,其转干录用人事档案系虚假材料。
5、迭部林业局干部介绍信、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干部(工人)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性补贴审批表等,证明被告人马玉海通过他人为其女儿编造虚假人事档案(未实际上班工作)的事实。
6、迭部林业局阿夏林场关于马某某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工资发放情况说明、工资收入明细表、工资发放表、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证实被告人之女马某某在此期间空挂在迭部林业局阿夏林场,未实际上班领取工资57012.50元。
7、迭部林业局阿夏林场2011年至2013年取暖费发放表、付款凭证及附件,证实被告人之女马某某空挂期间领取取暖费2000元。
8、迭部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关于马某某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情况统计表,证实被告人之女马某某空挂在迭部林业局阿夏林场期间,单位为其缴纳“五险金”共计14606.66元。
9、悔过书,证实被告人马玉海真诚认罪、悔罪。
10、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农村信用合作社电汇凭证,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缴全部涉案赃款73619.16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自己没有实际在迭部林业局阿夏林场到岗上班却领取薪酬的事实。
(2)证人童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时任迭部林业局劳动人事科科长张某某(已故),安排其给后勤中心主任马玉海之女马某某填写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及履历表,并将填表日期提前到2003年。此后,按照安排开具干部介绍信把马某某分配到阿夏林场的事实。
(3)证人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任某某、臧某某等证言,证实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马玉海之女马某某空挂在迭部林业局阿夏林场未实际上班却领取工资的事实。
(三)被告人马玉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马玉海利用担任迭部林业局科场级领导干部的职权,通过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打招呼、说情,编造虚假干部人事录用档案,将女儿马某某空挂在迭部林业局阿夏林场未实际上班,骗取国家天保资金73619.16元的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在庭审中全面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马玉海有关贪污的犯罪及量刑事实,本院均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迭部林业局社会福利厂厂长、后勤服务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打招呼、说情等方式,为其女马某某编造虚假的干部录用人事档案,并空挂至迭部林业局下属单位不实际上班却领取薪酬,先后共骗取国家天保资金73619.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马玉海辩称的关于对其女儿虚假录干的具体情况不太清楚的辩解意见,因其未提出相应证据,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通过职务便利委托他人从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虚假录干人事档案,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关于其女马某某符合迭部林业局内部招工条件,由于法治观念不强,他通过打招呼、说情提供虚假录干材料将女儿空挂在迭部林业局阿夏林场未实际上班却领取工资是事实,但已主动退缴全部款项,希望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关于贪污数额较大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对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依法免除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案件量刑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玉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保护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马玉海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马玉海退缴的赃款73619.16元发还原单位迭部林业局;以上款项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正勇
审 判 员 陆 军
代理审判员 王 祎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