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市路南晓凤五金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10-14号。
经营者:刘晓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冀信(唐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63号世纪华茂A座6层612室。
法定代表人:聂建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英,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市路南晓凤五金经销处与被告楷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路南晓凤五金经销处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市路南晓凤五金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71元(已按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唐山市路南晓凤五金经销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