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李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5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其向申请人给付执行款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家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名下的微信账户进行了冻结,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报送某某机关进行临时布控,并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发现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维审判员李慕尧审判员马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