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怡伶,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牛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周怡伶与被告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周怡伶于2021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怡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怡伶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周怡伶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周怡伶负担。原告周怡伶多预交的受理费2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