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夕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华,河南咸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华,河南咸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阳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解放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吴永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豪,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昌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辛振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丽,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向雨,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张六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夕归因与被上诉人舞阳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原审被告张六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夕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44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