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浩,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斌,青川县乔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宏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衣上街177号5栋1单元7层715号。
法定代表人:杨作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尘,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礼春,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唐浩与被告四川宏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礼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唐浩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宏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礼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浩撤回对被告四川宏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礼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