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博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C街区1幢1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67637635T。
法定代表人:苏晋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瑞琦,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德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博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与被告何德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四川博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林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