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宗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杜先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宗相与被执行人杜先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927.73元,扣除执行费16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7,758.73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信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200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杜先伯仍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2,241.27元及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1,086.03元、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杜先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尹亚军
审判员 梁小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伍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