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书杰,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625196702130513,住哈巴河县阿克齐镇民主中路2区208号附2号哈巴河县。         被执行人:王金义,男性,汉族,1963年12月29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54324198509141016,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哈巴河县水晶商务宾馆哈巴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书杰与王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冻结王金义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借款本金59250元,已支付11300元,申请国家司法救助35520元,剩余本金12430元,案件执行费789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本息20000院内,王金义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4执恢9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金义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合提努尔马力克 审判员    吕文静 审判员    哈依拉提吾布拉音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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