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与惠工路交汇处长春东北亚国际采购中心A5-136A.
法定代表人:姜自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吉林航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华海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东场村。
法定代表人:宋连连,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海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7.00元,减半收取计2303.50元,由原告吉林省美凯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