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1号。
主要负责人:张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青,新疆兵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陈凤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与被告陈鸿、陈凤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48元,减半收取计153.2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圆 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萨达凯提·木合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