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联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培利,鹤壁市淇县淇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保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审理经过

原告侯联合与被告秦保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侯联合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联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联合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侯联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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